中共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共近年来又一次针对官员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出台规定,管理官员的制度“篱笆”进一步扎紧。
《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或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此前的又一项政策空白。
另外,《意见》还首次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进行了规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为杜绝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提供了保证。
根据《意见》,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在堵住原有制度漏洞的同时,《意见》对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或任职的审批程序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并且制定了对领导干部在兼职或任职期间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