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吴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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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硕 特约记者 石笑飞
近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6人团伙连续盗窃建筑工地案,涉案人员在13个月中连续作案21起,案值38万余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汝阳人牛某、赵某、刘某、郭某、段某、常某等6人相互勾结,连续疯狂作案21起,在汝阳县、洛阳市区和汝州市多处工地,盗窃扣件、钢筋、钢管、电焊机、低温电缆线等物品,案值38万余元。
在庭审现场,牛某等人交代,他们基本上都曾在被偷工地或企业工作过,因此对工地地形和物资放置情况很熟悉。为避免目标过大,6人并不同时作案,而是经常两两组合,在夜里12点左右潜入工地,偷来的物品一般都连夜卖给做建材生意的王某和姚某。
“工地上物资很杂乱,存放也缺乏统计和管理,这给牛某等人盗窃提供了便利。”汝阳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说,当地稍微大点的建筑工地几乎被他们“光顾”一遍。
今年2月,牛某等6人相继被公安机关逮捕,7月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牛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
其中牛某盗窃物资案值达37867.4元,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赵某盗窃物资案值达14026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郭某盗窃物资案值达16755.2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段某盗窃物资案值达10631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刘某盗窃物资案值达4379.2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常某属多次盗窃,但因自首被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王某和姚某因掩饰、隐瞒犯罪,也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