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据报道,一些地方在信访治安等事上滥用“一票否决制”,导致下级不惜造假穷于应付、依上级而非依法行政。而在环境保护等方面,虽也引入“一票否决制”,但因无问责配套,造成其虚设。专家称,对“一票否决”的科学设置和规范,中组部等已着手调研。(11月4日《新京报》)
时下“一票否决”出镜率颇高。应该说,“一票否决”的设立初衷不乏善意。它是指在规定的多项任务中,若干部有任一项或特定某项没完成,则对其考评为整体不合格。而此举意图就在于突出特定时段的工作重心,打破地域或部门间的条块分割,实现统筹施策。
基于此,“一票否决”成某些地方、部门衡量下级绩效的评判标尺。从实效看,其价值不容抹杀,它能在“铁腕治理”中,倒逼干部责任感,给他们划“高压线”、念“紧箍咒”,在齐抓共管中助推效率提升、事务推进。
按理说,“一票否决”式考核,当用于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但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它俨然有被滥用之势。比如,近来媒体曝光的“卖烟指标摊派”,就跟畸形利益链驱动下的“一票否决制”有关——当地政府曾发红头文件,将卖烟任务跟绩效考核挂钩。
当“一票否决”泛滥,其作用注定会异化,分量也会减轻。有些地方难保不会力不从心、敷衍应付,为完成考核,或僵化治理,或弄虚作假。
更何况,有些“一票否决制”,可操作性本来就低。譬如,曾有地方要求各单位把干部德孝情况作为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凡是德行不佳的,都要“一票否决”,到头来徒具观赏价值。
而有些本该“一票否决”的,却因无相应“问责机制”,终沦为虚设。就拿环境治理而言,很多地方在官员考核中,环境保护权重极低,就算有“不达标则一票否决”的举措,也仿若“政策稻草人”。
正因如此,河南、广东等地都曾下发通知,坚决清理冗余的“一票否决”,其用意不言自明:否决泛滥的“一票否决”,对制度设计本身是种正本清源,对基层干部来说也是“减负”。
对过滥的“一票否决”,就该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