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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版:洛阳·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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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已出钱未到 权益受损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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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发生事故后,受害者在未拿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先为肇事者写了收据,不仅使其难以索赔,还被保险公司认为与肇事方串通一气——
收据已出钱未到 权益受损维权难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王小飞 李惠民
    绘图 吴芳
    核心提示

    一对夫妇遭遇车祸后,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在没有收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却先给肇事者写了收据;肇事方去保险公司理赔后,迟迟没赔偿受害人;受害人求助法院,却又被保险公司质疑“骗保”。近日,在宜阳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这起持续近一年的车祸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受害人行为不构成骗保,并如愿拿到了赔偿款。

    1 事故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2年10月19日10时许,宜阳县城关镇居民刘某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出门办事。当行到离家不远的一个路口时,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突然打开车门,造成刘某夫妇二人摔倒在地受伤住院。

    肇事轿车车主是洛阳市居民小周,当天开车的人是他的哥哥大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大周负事故全部责任,大周全额支付了刘某夫妇受伤住院花费的8407.26元医疗费。

    当年11月19日,刘某夫妇与大周在宜阳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大周赔偿刘某夫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8215.27元。

    2 受害者:未拿到赔偿先写了收据

    由于肇事轿车在洛阳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上述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协议达成后,大周称他当时手头紧,要等到保险公司理赔后,才能如约将赔偿款交给刘某夫妇。

    为了便于大周到保险公司索赔,刘某夫妇在没有收到赔偿款的情况下,给大周出具了一张“收到18215.27元赔偿款”的收据,并提供了住院病历、票据、工资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3 肇事者:未如约赔偿,再次引发纠纷

    之后,大周凭借这些证明到肇事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核算,保险公司同意赔偿11602.26元,并将该款汇入了投保车主小周的银行账户中。

    大周未及时与弟弟小周沟通,小周也没有把账户收到钱款的事告诉大周。大周因此也没有履行调解协议,一拖就是好几个月。

    后来,当大周得知保险公司已理赔后,与刘某夫妇商议,除他已支付的8000多元医疗费外,再赔偿给刘某夫妇3000元。但刘某夫妇坚持按原协议赔偿。

    商议不成,刘某的妻子又感到伤情比原来严重得多,申请伤残鉴定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看到伤残报告后,刘某夫妇便把大周、小周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他们各项损失89600元。

    4 法官:受害者行为不构成骗保

    法庭上,保险公司不同意再赔偿。其代理人认为,刘某夫妇的保险赔偿,他们已经履行完毕。且那次理赔,刘某夫妇在没有收到赔偿款的情况下,与被告大周、小周串通一气,出具虚假收据骗取保险款,涉嫌骗保,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接到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后,法官认为,刘某夫妇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是在没有收到调解赔偿,又发现自己伤情已构成伤残,认为调解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做出的,意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合法。而刘某夫妇的车祸事故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虚构的;索赔是在公平调解下达成的,也不存在“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因此,刘某夫妇不存在骗保行为。

    法官释法

    本案法官:受害人经鉴定构成伤残,原赔偿协议中对伤残赔偿没有约定,赔偿数额过低,显失公平,依据法律规定该伤残赔偿项目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范围。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同意再次赔偿,并在法院的支持下,与被害人达成了新的赔偿协议。

    最终,事故三方在承认第一次理赔有效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大周赔偿原告刘某夫妇3800元(当庭付清);各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至此以后互不追究。

    在日常生活中,打收条应慎重,没有收到钱物,是绝不能给他人写收条的,否则,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中。一旦对方否认,自己维权就会遇到困难。即使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推翻收条的,打收条的人的权益必将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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