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6日对杭州萧山“1·1”纵火案罪犯李丽娟一审宣判,认定李丽娟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二号厂房二层包装仓库员工。2012年12月,其因工作岗位被调整等原因对班长王铭等人产生怨愤,遂决定放火报复。
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许,李丽娟穿着男式棉衣,骑事先充好电的旧电动车,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从其居住的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出发,沿三益线到达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为躲避公司大门监控,李丽娟从公司西南侧翻墙进入,从厂区西侧进入二号厂房,沿楼梯进入二层包装仓库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包装仓库东侧堆放的纸箱,确认点燃后迅速逃离,骑电动车绕行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后返回住处。
火灾发生后,紧邻包装仓库的组立车间员工首先发现并迅速报警,当时仍在公司上班的193名员工被及时疏散。因二号厂房存放大量纸箱、钙塑箱、泡沫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致该公司二号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生产产品等财物全部焚毁。
火灾扑救中,消防官兵尹进良、陈伟、尹智慧牺牲,另有3名消防官兵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大火造成被害单位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