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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版:洛阳·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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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又出手 准妈妈再次获刑
车辆未过户出事 原车主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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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服刑期间又出手 准妈妈再次获刑
法官称,孕妇作案,量刑不受影响
绘图 吴芳
    □记者 刘亮 通讯员 李香玲

    核心提示

    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李玲进行了宣判:因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盗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000元。

    今年5月,李玲因盗窃被抓获。庭审期间,李玲想通过证明自己怀孕来让法院减轻对她的量刑,她的如意算盘没有成功。

    ▲▲▲回家时,正好与窃贼碰面

    今年5月28日14时许,洛龙区安乐镇赵村村民刘顺发外出返家时,发现一名20岁出头的女子从他家二楼下来,并称自己想要租房子。因为刘顺发家是民房,对外张贴的有租房信息,他就放下了戒心,上楼去了。

    刘顺发路过儿子房间时,发现门是开的,并且衣柜被人动过。他打开一看,原本放在衣柜抽屉内的一个千足金吊坠和一条项链不见了。刘顺发急忙冲下楼去追赶那名女子。姑娘当即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把偷来的东西归还给了刘顺发,刘顺发随即向安乐派出所报警。

    ▲▲▲监外执行中孕妇再作案

    作案的女子名叫李玲。民警调查后发现,李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出狱之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1月1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暂于监外执行。

    8月29日,李玲被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数罪并罚,被判刑十个月

    庭审现场,李玲向法院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彩色超声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等,证明自己怀孕,希望能以此减轻对自己的量刑。

    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同时,李玲已将盗取的千足金吊坠和项链退还被害人,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但李玲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

    最终,李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其此前曾因盗窃罪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剩余刑期五个月零三天,所以根据数罪并罚规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释法

    怀孕对量刑轻重无影响

    洛龙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伟强说,所谓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李伟强称,在审理特殊人群的案件时,需要考虑刑事责任年龄、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等因素。李玲虽为孕妇,但孕妇对量刑轻重没影响,只是不适用死刑。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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