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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以儿名义购房,俩人为房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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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母以儿名义购房,俩人为房对簿公堂
法院:母亲为实际购房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 律师:以他人名义购房风险大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刘桂兰 卫艳霞

    母亲以儿子名义购买住房,后来为了获得房屋所有权,将儿子诉至法院。房产证上写着儿子的名字,母亲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让我们来看看涧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母以儿名义购买房产

    荆老太今年74岁,2002年以儿子的名义贷款在涧西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92平方米的住房。

    购房时,荆老太付了2万元首付款后办理了按揭手续,每月偿还房贷700元,共还15年。

    后来,荆老太将房子出租了,用房租来还贷款,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2007年9月。当时,因为荆老太的儿子小海(化名)要结婚,荆老太便让他住进了她购买的房子里,并要求他每月负担400元还贷。

    2008年6月20日,荆老太还和儿子签订了一份住房协议,协议约定:荆老太购买的住房,自2007年9日13日起,由荆老太交付小海使用;该房屋的首付款2万元以及自首付日起的月供700元是荆老太支出的;自2007年11月起,小海要按每月400元分担房贷还款,荆老太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等。

    为争夺房屋所有权,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

    2012年,小海不再履行每月400元的月供义务,荆老太则发现小海竟瞒着她私自将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

    为此,荆老太将儿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她所有,小海停用该房。

    庭审中,被告小海辩称,争议房屋的首付款确实是原告交的,自己一直在偿还房贷,因房贷手续在原告手里,自己没见过。2007年9月,自己因为结婚想住这套房子,经与原告协商,双方签订住房协议。但签订该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原告是他的母亲,自己是怕她生气才签的。该房屋的房产证是2005年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发放的,不存在自己私自把房子登记到名下的事实。

    法院:母亲是实际购房人,应获得房屋所有权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母子关系,涉案房屋以被告小海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是原告荆老太以被告小海的名义支付的。现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虽是被告小海的,但是原、被告双方在住房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荆老太。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荆老太作为实际购房人,她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双方签订的住房协议内容相符,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荆老太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与住房协议内容相悖,本案不予审理,可另案另诉。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位于涧西区某小区的涉案房屋归原告荆老太所有,被告小海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释法

    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以他人名义购房有很大风险,应尽量避免。若无法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则要选择信誉好的人,并与对方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及过户等内容,保留好首付款、月供款及入住后的水电费单据等资料凭证。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权属登记制,登记后所取得的产权证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也就是说,以他人名义买房时,尽管实际上是出资人购买了房屋,但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上的名字是他人的,一旦名义购房人否认且不配合实际购房人过户,那么实际购房人如果不能拿出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购房人,很可能不得不将自己实际出资购买的房产送予他人。

    本案中,荆老太之所以能胜诉,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因为她有证据表明自己是实际购房人,并且与儿子签订的住房协议证明她实际享有着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体现了她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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