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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出光大董秘回应误导公众。
证监会同时对4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余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为证券史上最大罚单。
【认定】
光大证券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知悉异动真正原因,投资者并不知情,公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卖空合理避险,但其具体作为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认定,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转化卖出ETF、卖空股指期货合约,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调查】
获利共计8721余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披露的调查情况显示,光大证券在8月16日公开披露错单前,转化卖出ETF、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共获利7414余万元,披露后,继续卖空避险获利1307余万元,共计获利8721余万元。
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我国市场自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因交易软件产生的极端个别事件,对市场负面影响很大。鉴于该案属于新型案件,证监会在深入调查基础上,组织外部专家对问题进行论证咨询,目前调查审理已终结,进入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将做出处罚决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的交易资金来源属于光大证券自有资金,实际上系统报单规模达到686亿元的交易。
【处罚】
对徐浩明等4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通报了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余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另外,还停止了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
证监会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均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宣布他们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对董秘梅键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其新业务。
延伸阅读
“8·16”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如何起诉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出通知,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辖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起诉人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光大证券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知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光大证券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