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洗浴中心一名女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一年时间侵占单位70余万元,事情败露后,被涧西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李某不满30岁,是我市某洗浴中心的收银员。2011年11月开始,她利用工作之便,掌握了一些洗浴客户挂失的和已充值但未售出的会员卡。通过电脑系统,李某将卡内金额转移到自己持有的会员卡内,有客人现金消费时,就用自己掌握的会员卡套现。
2012年11月,洗浴中心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会员卡收支异常后报案,李某持续一年的犯罪行为终于暴露。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李某共套现722811元,并追回李某违法所得207061.87元。随后,李某被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收银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公安机关冻结李某违法所得207061.87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剩余部分责令李某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