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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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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9万尾鱼苗黄河洛河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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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今年我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结束
493.9万尾鱼苗黄河洛河安家
□记者 赵硕 特约记者 王高潮/文 记者 李卫超/图
在瀛洲桥北侧的洛河边,大量鱼苗被放进洛河
投放鱼苗
看,鱼苗个儿大又欢实
    昨日11时左右,在瀛洲桥北侧的洛河边,当市农业局渔政站工作人员将最后一筐鱼苗倒进洛河,为期两天的2013年洛阳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圆满结束。两天内,市农业局渔政站工作人员和热心市民先后在黄河小浪底库区、洛河市区段投放鱼苗493.9万尾,包括鲤鱼、鲢鱼、草鱼等多个品种。

    从2005年开始,我市每年都举行增殖放流活动,算上这次投放的鱼苗,他们在洛河、黄河等河流中共投放鱼苗4800余万尾。

    【增殖放流好处多】

    “所谓增殖放流,就是通过人工方式向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中投放水生生物苗种。”市农业局渔政站负责人熊元超说,之所以要增殖放流,是为了补充和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群体,改变种群结构,维护生物多样性,增加一些濒危物种的数量,使其受到有效保护。同时,增殖放流还可以改善水质和水域生态环境。因为鱼苗可以滤食水中的藻类和浮游生物,避免水体荒漠化,还能吸收水中的二氧化碳,间接起到减排的作用。

    熊元超说,对于增殖放流所用鱼苗的苗种供应单位,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供应单位须有相关资质,苗种也须经过检验检疫,确保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等。

    【非法捕捞要追责】

    对于在公共水域非法捕捞的行为,熊元超表示,根据《渔业法》规定,凡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熊元超介绍,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为鱼类的繁殖期,也是我市规定的禁渔期,不允许任何人进行捕捞。过了禁渔期,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或养殖生产证才能依法捕捞,而且必须遵守“捕大留小”的规定,一般一斤以上的鱼才能捕捞。

    另外,我市于2009年颁布了《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在流经城市区的洛河、伊河、瀍河、涧河段及新区水系(含各种人工湖)水域,垂钓者不得采用“联体钩”“串挂钩”等方法垂钓,不得下网捕捞,不得在禁钓区、禁钓期内垂钓,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含桥梁)垂钓,不得驾船入河垂钓。

    “希望市民朋友能爱护渔业资源,如发现非法捕捞,可拨打110举报。”熊元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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