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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借9000元不还,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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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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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16岁少年借9000元不还,咋办?
家长: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债权人担责
法院:债权人有过失,但监护人应偿还借款
绘图 吴芳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延武

    未成年人王某向他人借了9000元钱后迟迟不还,债权人找到王某父亲,其父以王某未满18岁为由拒绝偿还。那么,王某的借款是否应由其父偿还呢?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由王某的父亲归还债权人9000元。

    遭遇:为了卖车

    借给男孩9000元

    王某是栾川县人,2012年时,只有16岁的他,已经长得人高马大,看起来与成年人无异。他辍学后无所事事,一直由父母照顾。

    当年10月20日,王某到栾川县某汽车销售公司声称想买一辆轿车,接待他的销售人员是唐某。

    在展厅内咨询后,王某对其中一部轿车表现出浓厚兴趣,唐某也极力向其推销。“这部车不错,只是我卖矿石的钱还没有到账,我要缴纳手续费,对方才会将钱转给我。”王某说,希望唐某能借给他点钱,等拿到卖矿石的钱后,就找唐某签订购车合同。

    唐某急于卖车,对王某的话信以为真,分两次借给王某9000元。

    王某将借款拿走后,过了一个多月,唐某见他既不买车也不还钱,便催他还钱。

    唐某见多次追款无果,于今年7月12日持王某借款9000元的两张借条,将王某及其父老王诉至栾川县人民法院。

    判决:借款人父亲偿还借款

    王某得知自己被唐某告到法院后,迟迟不予照面。在庭审中,老王虽然对儿子的借款数额没有异议,但称王某是未成年人,唐某不应该借钱给儿子,而且唐某在第一次借出3000元后,未按时要回借款,不应该再次借给王某6000元。

    老王认为,唐某自己在借款过程中也有过错。因此,唐某第一次借给被告王某的3000元,自己可以负责归还1000元,剩余2000元和第二次借给王某的6000元,应由唐某自己承担。

    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借钱时只有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数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在未得到监护人老王追认的情况下,借条应视为无效合同,王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唐某。

    同时,唐某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时,对王某的行为能力认识有误,虽然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其行为未给王某造成损失,因此,老王提出仅负担1000元借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其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及监护人,应对王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老王归还唐某9000元借款。

    法官释法

    本案主审法官: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此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一方。

    在本案中,王某借款9000元时只有16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借款数额大,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又无固定收入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款行为应归属于无效,借款应由其负责返还,但由于王某尚不具有偿还欠款的能力,因此,其欠款应由其监护人偿还。

    法官提醒,商家在进行数额较大的交易时,最好要查看对方身份证,查清交易对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不要凭直观来判断其年龄,以减少不必要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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