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
不得委托、贴牌生产
公告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不得在国内生产“洋品牌”
公告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销售,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只能以牛羊奶为原料
公告还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违反公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乳粉生产企业须自建自控奶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规定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鲜乳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且质量合格;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记录自建自控牧场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情况。
规定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制度;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认真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偿责任;应当建立完善产品可追溯制度和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的原辅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应当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