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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亮 | |
记者12月17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被羁押12年无罪获释的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已有结果: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共获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98.08227万元。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被驳回。
12月17日上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对此,李怀亮的代理人王永杰律师表示赔偿数额偏低,尤其是低于近期浙江等一批冤案的赔偿标准,因此不排除对该赔偿决定提起复议。
延伸阅读
被羁押12年无罪获释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380万元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7日,李怀亮被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其间,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多次到北京、郑州等地上访。2004年5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家属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因此被称为“死刑保证书案”。
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羁押12年的李怀亮当庭获释。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