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科学界定了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和3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开工、5年内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
根据该《意见》,棚户区改造由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垦区危旧房等组成。《意见》完善了棚户区改造中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费减免、融资支持、安置房建设、产权政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意见》提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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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住房都属于棚户区
《意见》明确,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包括:
城市棚户区。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1.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使用年限40年以上的占50%以上;2.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3.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4.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社区)、自然村(村民组)。
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外,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且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此外,林业棚户区,垦区危旧房也在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