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新华社 《北京晚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在北京闭幕。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张德江委员长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性作用已经完成,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有关方面和地方各级政府在认真贯彻实施常委会决定决议的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为依法有序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劳教制度向“社区矫正”等方向转变
□据 《华商晨报》
劳教制度废除后,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轻微违法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比如小偷小摸、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吸毒人群的复吸人员等可以进行教育矫正,这就是正在探索实施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即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村)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劳教制度历史沿革
□据 《华商晨报》
正式确立
1957年8月1日,依法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规定期限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规定,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
对象扩大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1986年,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
1990年12月28日,明确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过程中强制戒除。
改革试点
2011年,南京、兰州、郑州、济南四城市进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试点,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取代。
废止劳教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热点微评
劳教废止了 法治进步了
□据 新华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尽头。从中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教制度,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中央重行践诺的改革魄力体现了对社会民意的尊重,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
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劳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小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但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中央顺应民意废止劳教制度,回应了民众期待。
废止劳教制度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由于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法院审理宣判,没有辩护救济制度,缺乏透明度,一些被劳教人员往往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就已经被劳教,有的处罚十分严厉。这一制度极容易侵害人权,更违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权威和尊严。适时废止之,对弘扬法治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废止劳教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期待有更多新举措,让中国人不断坚定对法治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