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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一有二”
(新华社发) | |
28日在北京落下帷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单独两孩”政策依法启动实施。
决议提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即单独两孩)的政策。
决议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做出规定。
决议还强调,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和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单独两孩”政策落地
我们将迎来哪些“变”与“不变”
□据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生育政策的这一调整,将会给我国社会、家庭、个人带来哪些变化?又有哪些方面并不会随着政策调整而改变?
【人口数量】 适当增加 峰值提前
生育政策调整,必然带来人口数量增加。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介绍,预计政策调整后,今后一个时期,出生人口将适当增加。2015年总人口在13.8亿以内,不超过13.9亿的“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
李斌说,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以及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造成大的压力。我国粮食安全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均是以2020年总人口14.3亿、2033年前后总人口达到峰值15亿左右作为基数制定的。
【人口结构】 劳动年龄人口增加 老龄化程度降低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童玉芬分析,如果生育政策不变,我国每年减少有效劳动力供给811万;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后,每年减少760万左右。这将缓解我国未来劳动力的供需失衡,同时还能缓解人口老龄化。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说,政策调整还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衡,在自然生育状态下,多生是达到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唯一手段。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未必能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恢复正常,但一定能使其下降。
【家庭结构】 “4-2-1”模式被打破 家庭抗风险能力增强
4位老人夫妻2人1个孩子的“4-2-1”模式是现行生育政策下常见的家庭结构,这样的模式养老负担较重,且抗风险能力较弱。
“一个小家庭仅有一个孩子,确实风险比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少华说,如果发生不幸,偶然情况下孩子没了,给家庭造成的冲击非常大。政策调整后,类似的情况应该有所好转。
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说,“单独两孩”的放开,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家庭结构,有助于家庭经济社会功能的发挥,有助于增强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也有助于子女教育。
【生育政策】 调整完善不等于放弃
放开“单独两孩”,仅是生育政策调整的其中一步。
翟振武认为,从未来人口政策的方向来看,普遍两孩应该是将来人口政策调整的一个方向。因为它更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缓解老龄化程度的功能也更大一些,只是现在时机还远不成熟。
“调整完善不是放弃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长期坚持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屹说。
延伸阅读
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大致可分四类
□据 新华社
一孩政策,包括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重庆6省(市)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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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半政策,指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包括河北等19个省(区)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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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一是各省(区、市)都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二是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包括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5省(区)的农村居民;三是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安徽等7省(市)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农民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 三孩政策,指部分地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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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行特殊的生育政策,藏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
我国生育政策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据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吕诺 胡浩)
从1971年的“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今年“单独两孩”启动实施,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完善形成的。
● 1971年,我国制订“四五”计划,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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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政策。“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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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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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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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