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2版)
申请时要带哪些资料?
参合患者在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含意外伤害经审核批准纳入新农合补偿的)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额度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实现新农合基本医疗、新农合大病保险“一站式”同步即时结报。
在市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参合患者,凭相关材料在参合地乡镇卫生院新农合补助服务站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新农合大病保险时限和新农合基本医疗运行年度一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参加洛阳市新农合的农民朋友,均享受洛阳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自动获得大病保险待遇,次年参加新农合后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参合农民申请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需要提交以下资料:参加新农合的证明,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印章)、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病历、医嘱和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与治疗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因个人原因在外地就医,当年未及时进行大病保险补偿的参合农民,须在住院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偿申报手续。商业保险机构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将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5个工作日内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的医疗费用划转给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