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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本月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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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本月启动
农民患重大疾病住院完成新农合补偿后,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2万元还能“二次报销”
    □记者 李砺瑾 实习生 白银龙 通讯员 曹向玲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卫生局新农合办公室了解到,从本月起,新农合参合人员如患重大疾病住院,在扣除新农合累计补偿及各项社会救助等第三方支付金额后,对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还可以按50%的比例“二次补偿”,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参合农民不用多交保费,每人每年20元的筹资将从新农合基金中拨付。

    参合农民用不用多交保费?

    新农合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根据近日出台的《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办法(试行)》,参合患者在住院完成新农合补偿后,大病保险将对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累计发生的费用,是指扣除新农合累计补偿及各项社会救助等第三方支付金额后的个人自付费用。

    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实行年度累计补偿办法,每个参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线,个人自付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同一参保年度内个人可享受的大病保险最高保障金额为20万元。

    该负责人说,参合农民不用多交保费,每人每年20元的筹资将从新农合基金中拨付,这一筹资标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哪些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

    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在零售药店买药和门诊就医(含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等);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的药品;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国家、省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新农合管理部门同意自行转诊至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下转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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