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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版:洛阳·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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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之下,他用汽车堵住停车场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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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一气之下,他用汽车堵住停车场大门
该男子的不理智行为换来5天拘留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刘昭璞

    仅因为与保安发生争执,就把自家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的门口,并锁上车门扬长而去。近日,汝阳县的何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

    一气之下用汽车堵住停车场大门

    1月9日19时30分,何某驾车到汝阳县城文化路一酒店办事,离开时碰到了停车场内的一辆电动车。酒店保安与其交涉时,两人发生争执,何某一怒之下将车停在酒店停车场门口,锁上车门扬长而去。

    一时间,酒店停车场想出的车出不去,想进的车进不来,酒店保安无奈报警。

    汝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根据轿车牌照查到车主何某的联系方式。民警反复拨打何某的手机,可一直无人接听。

    民警无奈抬车

    至当日20时30分,酒店停车场门口已经被堵了一个小时,民警只好与酒店保安和服务员一起,抬起何某轿车的尾部挪向一边,勉强挪出一条路,供车辆出入。

    半个小时后,民警找到何某的妻子。经过协调,何某的妻子到场,赔偿电动车车主200元,并将轿车开走。

    何某的妻子离开时,民警叮嘱她通知何某尽快到案,处理此事。但一连几天,何某不仅未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手机仍然无法接通。

    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5天

    1月13日,民警与何某联系上,何某称其在郑州办事,无法到案。1月16日,违法行为人何某来到派出所,经民警询问,他对用轿车堵停车场大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当天,汝阳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何某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律师释法

    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律师谢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遇到纠纷需用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用堵门、堵路等过激方式。”谢亮提醒市民,过激方式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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