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刘桂兰
一名大货车司机在没有机动三轮车驾照及驾驶经验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三轮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日前,洛阳晚报记者从涧西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程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1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程某开车到李某夫妇经营的沙石场拉沙,被一辆拉沙的机动三轮车挡住了去路。
该机动三轮车司机将车停在沙石场后就去吃午饭了,离开时,将车钥匙放到了沙石场老板娘那里。因急着装沙,程某从老板娘手中要来机动三轮车钥匙,想把机动三轮车挪开。
程某虽有汽车驾照,但没有机动三轮车驾照,也没有驾驶机动三轮车的经验。他在挪动机动三轮车时操作失控,致使机动三轮车冲入附近李某夫妇住的房内,撞到屋内李某的儿子和女儿,造成儿子死亡、女儿轻伤的后果。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官调解,程某与李某夫妇达成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协议,程某赔偿李某夫妇各种经济损失18万元,并已实际履行。李某夫妇请求法官减轻对程某的刑罚。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在驾驶他人车辆时,未检查、熟悉车辆状况,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鉴于程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偶犯、初犯,他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且在诉讼过程中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