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秩铭
春节长假即将来临,在多数市民与家人团聚之时,也有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在假期里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对于他们的辛劳付出,一定金额的加班费是必不可少的。您想知道在春节期间加班,自己能拿多少加班费吗?洛阳晚报记者这就带您根据劳动部门的权威解释,一起来算一算。
今年春节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2014年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应分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两种。
其中,大年初一到初三(1月31日至2月2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在此期间加班,应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标准,支付不低于300%的加班费,并且不能以调休等方式代替;正月初四到初七(2月3日至2月6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要安排加班的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的,应当以“休息日”加班费的标准,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费。
拿不到合理加班费,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该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计算日或者小时的加班费,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最少不能低于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算出的最低日工资。
此外,外来务工人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获得加班费的权利。如用人单位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加班,而且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加班费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
该负责人提醒,如市民发现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