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范某某、和某某、崔某某3名民警因在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中,忽略对肇事司机的控制,导致其脱逃,工作存在失职。12日,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对上述3名民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2013年2月11日21时20分,沁阳市老沁河桥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豫HGX444的越野车与张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豫HQ3311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受伤,后张某某因伤势过重死亡。事故发生后,上述3名民警到达现场,对王某某进行了询问,但因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致使王某某逃脱。当晚,沁阳市的拜某某向警方供述,本人系该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但经警方调查询问、勘查取证,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肇事司机。事发13小时后,王某某才从洛阳打电话联系警方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