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
1 强调对房屋拆迁等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
【原文】针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全力推动落实。
【点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龚维斌表示,房屋拆迁等最最牵动老百姓神经的问题,并不是由信访部门造成的,也不是信访部门可以解决的。关键是老百姓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保护。“顶层设计”一词,强调要用系统治理的思维,在制度上和体制上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要把维护老百姓的权利放在首位。
2 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防止无理缠访闹访
【原文】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无理缠访闹访等现象发生。
【点评】龚维斌表示,一方面要通过司法改革,在制度上提高司法质量,让人们愿意并且信任司法途径解决诉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迫于维稳的压力对涉诉涉法的信访处理,更是助长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导致人们认为信访是唯一的救济渠道。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信访本身要按照法律的方式进行。他说,在程序上是不是符合信访的流程,不能按照领导的个人意图。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诉求是不是在法律上能够成立,“信访也要按规则办事”。不按规则办,是变相纵容了信访。
3 两项制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原文】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点评】2013年9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杨伟东说,这两项制度重在形成机制,倒逼了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对司法、执法负责更多责任,使司法更好地担当起维持公平正义、解决诉求纠纷的重任。
4 省级领导每半年至少接访1天
【原文】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旗)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省、市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
【点评】从全国层面上统一规定且明确省级领导干部的信访接待尚属首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高级别的干部接待信访体现的是对于信访工作的重视,而较高级别的干部协调力度通常也更大,他们参与信访接待后有利于信访问题得到更妥善和快速的解决。
5 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
【原文】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
【点评】刘旭涛说,不同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由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分别受理、办理,支持越级上访会给上访者造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使上访成为谋取不合理个人利益的手段,反而不利于解决问题。即便是越级上访,通常反映的也都是基层具体问题,要解决还是得落实到基层单位,越级上访会影响行政效率造成资源浪费,扰乱正常信访秩序。不支持越级上访,说明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基层信访机关的建设力度,倒逼基层信访改革。
6 政府信访部门不予受理涉法涉诉事项
【原文】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
【点评】
“访诉分离”于去年1月被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纳入重点工作,选择地方试点。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多位法学专家分析,把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对行政机关或其他权力机关依法予以终结的信访事项,以及法院已做出判决、裁定、调解的事项,各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有助于破除社会上“信访不信法”的观念误区。
7 不再简单以信访数量为考评标准
【原文】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不简单以信访数量多少为标准进行考评。
【点评】继国家信访局不再公开地方信访排名后,信访考评标准再次出现重大变化。南都记者了解到,即将于今年上半年出台的《广东省信访条例》也将体现这一点。参与起草《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的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轩认为,以往对信访的考核标准只讲数量不讲质量,过于简单粗暴,直接导致政府官员为了政绩、奖金,通过各种方式截访和减少信访数量,信访群众也不能通过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对信访进行排名、将信访与一把手政绩考核直接挂钩甚至一票否决的做法,让官员歪曲地把信访上升到‘第一线’的高度。”高轩说,这并不符合信访的本义,高轩认为,信访是联络老百姓和各级党政机关的纽带,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不在于数量,而应综合信访渠道是否畅通、信访问题是否能在初始状态解决等方面来衡量。
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
投诉请求的权利;
2 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
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 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 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内容来源为国家信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