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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须通过人大立法,避免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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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两会热点
“征税须通过人大立法,避免随意性”
代表委员呼吁:为“税收法定”设时间表和路线图
    □据 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

    核心提示

    “依‘规’征收多,依‘法’征收少”——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中,大量税收事务是由政府行政法规主导,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外,绝大部分主体税种游离在人大立法之外。对此,部分代表委员呼吁,应尽早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设立时间表。

    1 “自己立条例,自己收费”——立法缺位加大征税随意性

    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今年计划就“税收法定”提交议案。

    “百姓对三公消费意见大,是因为都看得到,然而很多税的征收,大多数老百姓并没感受到。征收随意,钱花得也就随意。”赵冬苓说,“政府自己立条例,自己收费,涉及行政收费的乱象更多。必须通过立法,避免收税的随意性。”

    “‘税收法定’的含义是,税收的权力应当归于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落实,而不是行政来确定。”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仅凭一个条例或暂行条例就向民众征税,已不合时宜。

    “比如某项税率3%,领导一开口就变成5%。”湖北某地市一名地税干部对记者表示,地方征税大多依据政府条例,带来较大的人为干预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认为,“税收法定”使公民和企业法人的经济生活有了稳定预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目前税收多、乱、杂的现状。“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纳税都更加明白”。

    2 “没有时间表就等于没打算做”——“税收立法”应明确改革路径

    “‘税收法定’既然已经提出,就必须设定时间表。没有路线图和时间表,等于这件事情没打算做。”赵冬苓说,去年提交议案半年后,她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回复,但立法的时间表仍没有明晰。赵冬苓认为马上收回税收立法权不现实,希望能够在5年内实现。

    对于税收立法权如何回归人大,目前有两种路径:一是直接废止,即择机废止包含“设税授权”在内的“1985年授权决定”;二是间接收回,即尽快把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完全重新立法设立税种,需要付出很大的时间成本,并不现实。应对现有税种和新设税种区别对待。

    “凡是新增税种,都必须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并且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公众意愿。”赵冬苓同时建议,国务院修改现有税收暂行条例时,只能减税不能增税,不能扩大授权。

    3 “收回设税权,人大要做什么”

    ——建设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是目标

    “收回设税权,人大还要做些什么?”赵冬苓建议,税收立法对人大自身能力提出很高要求,一方面人大应增加编制和专家数量,提高立法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应开门立法。“我们国家并不缺少专业人才,物权法就是很好的先例,这种方式能够解决立法机关力量不足的问题”。

    不少代表委员指出,“税收法定”原则下,未来我国应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新型税收法律体系,以此作为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规范政府权力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目标。

    新闻背景

    18个现行税种仅有3个由全国人大立法

    □据 新华社

    目前,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其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我国曾先后在1984年、1985年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授权。其中1984年的授权于2009年6月废止。国务院依据1985年全国人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授权,制定了数量很多的税收暂行条例。

    目前,过量、不当、失范的税收授权立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导致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延缓了财税法治的进程。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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