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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7版:洛阳·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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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继子争房产 法官悉心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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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丈夫把房子卖给他和前妻的儿子后去世,丧夫后的她以不知情为由将继子告上法庭——
继母继子争房产 法官悉心促和解
法官:即便夫妻是初婚的,一方处理共有财产也应得到另一方同意
    □记者 徐翔 通讯员 郝英英

    核心提示

    近日,在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为一处房产打官司的一名继母和继子终于达成和解。

    1 丈夫病逝 继子争房子

    20世纪80年代,张宏涛和郭清芬在外地登记结婚,两人均属于二婚。此后,他们到洛阳定居并购得一处房产。张宏涛去世前,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小儿子。正是父子俩的这次房产交易,引发了后来的一场官司。

    张宏涛与第一任妻子生有四个子女。张宏涛再婚后,与郭清芬没有生育孩子,其小儿子跟着他和郭清芬生活。1996年,夫妻二人购得位于瀍河回族区的住房一套,登记在张宏涛名下。后来,小儿子结婚成家后搬到外面居住。

    2013年年初,张宏涛患病去世。刚办完丧事,小儿子就来找继母郭清芬,说父亲的房子归他所有,还提出全家三口搬来居住。

    2 房子易主 继母打官司

    郭清芬听后感到很困惑,怎么她和丈夫的房子变成了孩子的呢?她查证得知,2012年丈夫患病住院不久,就把房子卖给了其小儿子,还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得知真相的郭清芬非常气愤,一怒之下将继子告上了法庭。

    在案件审理中,郭清芬提出,房子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在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丈夫私自将房子出售给他的小儿子不合法,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

    张宏涛的小儿子则提出,当初父亲卖给他房子时,继母是知情并同意的,因此他买这套房产合法。

    3 打“亲情牌” 调解终成功

    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张宏涛、郭清芬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于张宏涛已经病逝,没有第三方对证,部分事实无法核对,且原告、被告均无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就此判决有可能会损害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因此决定对原告、被告进行调解处理。

    郭清芬与继子之间的分歧较大,法官组织多次调解都没起到作用。后来,法官打出了“亲情牌”,从双方一起生活多年的感情入手,这才调解成功。最终,郭清芬同意放弃所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主张,由继子一次性支付她一定金额的现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处理共有财产应得到另一方同意

    法官认为,本案中的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单方意愿在共有权人不知情的前提下私自转让或处理,法律不予支持。这种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处分权等。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丈夫或妻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当然有权处分,但是重大事项还是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

    法官表示,房屋、存款、证券等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一方在出售前必须经另一方同意或事后追认——即便夫妻是初婚的,一方在没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共有财产出售给子女,法律也不支持这种行为。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转让或处置最好形成书面凭证,以免引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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