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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版:洛阳·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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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购假币却被骗 害人不成先害己
见财起意昧公款 丢掉工作又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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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见财起意昧公款 丢掉工作又领刑
□记者 申利超 实习生 杜天伦 通讯员 李延武
    杨某是浙江人,中专毕业后到栾川县一家企业工作,任该企业人力资源部培训管理员,其间,他竟向员工的培训费伸出了黑手。3月10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9月,杨某所在的企业计划在当年10月对部分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委托栾川县某劳动部门专业人员授课,培训费由受训工人支付,杨某负责代收、代管并上交劳动部门。

    接到单位通知后,该企业二分厂核算员张某收取26名工人的培训费,共计15530元;三分厂核算员李某收取38名工人的培训费,共计18010元;四分厂核算员王某收取25名工人的培训费,共计12500元。

    三人收完钱后,分别于2011年的9月27日、10月16日交给杨某,加上杨某已收取的二分厂工人常某所交的600元培训费,培训费总额为46640元。

    2012年4月9日,杨某上交了22000元培训费,余下的24640元暂由他保管。看着手里的钱,杨某竟然起了占有之心。

    当年4月23日,杨某以父亲病重为由,带着他的情人携款离厂,先后窜至洛阳、郑州、开封及上海、云南等地,将所带培训费挥霍一空。杨某隐藏于云南省景洪市,以打工维持生计,直到2013年8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机关抓获。

    法官说法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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