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若馨 实习生 徐博誩闻
核心提示
民间资金借贷有哪些风险?遇到纠纷该咋办?日前,本报就借条方面的问题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并给出了借条的规范格式,(见2月19日A15版)广受读者关注。近期,又有不少读者咨询有关民间借贷等的问题,问题多集中在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担保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我们选出3个典型案例,请晚报律师帮帮团律师予以解答。
【案例一】
民间借贷利率高出银行利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市民李女士说:“别人借给我朋友的钱,每月三分的‘利息’,还要求我的朋友每个月给他买两条价值七八百元的烟。我想知道这种形式算不算高利贷?”另外,李女士还称,她的朋友目前经济困难,借的这笔钱暂时还不了,“对方就放狠话威胁他”。李女士听人说,法律不保护高利贷,一旦认定为高利贷就可以不还钱,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李女士朋友的借款利率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李女士的朋友仍应归还本金,并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另外,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涉黑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或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
律师提醒:
对于借贷双方而言,最好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利率、借款期限、逾期不能还款的违约责任等;对于出借方来讲,要重点考虑借款方的信誉、借款用途、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天上不会掉馅饼,对方无还款能力再高的利息都是空中楼阁;针对借款方而言,要考虑出借方的利率是否过高、自己能否承受、是否能按时还款等,以免到时不能还款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用自家房产为朋友担保借钱,朋友不见了该咋办?
2012年12月,市民徐先生的朋友急需用钱,去担保公司借钱,却因其名下没有固定资产被拒绝。徐先生见朋友很着急,便用自己的房子为其作了抵押担保。去年12月,徐先生接到担保公司的电话,对方称借款到期了,但其朋友一直联系不上,逾期不还钱的话,他们要收走徐先生的房子。
徐先生很郁闷,如果一直联系不上那个朋友的话,这钱该自己还吗,是否还有别的办法?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平艳玲:
在联系不上朋友的情况下,借款到期,这钱是要由徐先生来归还的。徐先生用自己的房子为朋友作抵押担保,徐先生的朋友作为债务人,其逾期不归还借款时,担保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徐先生作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当然,对于徐先生的损失,根据担保法规定,徐先生作为抵押担保人,在担保公司人实现抵押权后,他有权向债务人,即自己的朋友进行追偿。
律师提醒:
作为抵押担保人,要明确担保的风险,了解被担保人的借款目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还款能力等,不要意气用事,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三】
为“私自离职”作担保的人找不到了,能起诉他吗?
王先生是一家劳务输出中介公司的负责人,他们公司和应届大学毕业生陈某签订了赴国外工作的劳务协议书,付某作为陈某的担保人与该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陈某在国外工作期间,若私自离职或合同期满后不按时回国,都视为违约,担保人付某要向该公司支付担保违约金10万元。
此后不久,陈某如约出国务工,但3个月后,公司从境外获悉,他已无故离职,这时也联系不到付某了。王先生听人说,像这种劳务纠纷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鹃:
依据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依法设定担保。本案中,付某作为担保人,担保的是陈某私自离职或合同期满后不按时回国。律师个人认为,“私自离职”和“不按时回国”在法律上指的是人身行为,不是“债权行为”,故不适用担保法。所以,该合同中付某应承担的担保责任通过法律途径无法实现。
律师提醒:
在类似合同中,应尽量以债权或损失作为担保标的,如以私自离职视为“造成损失多少元”,然后再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基础上设定担保,这样就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