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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试点已失败,开征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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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洛浦听风
房地产税:试点已失败,开征需立法
本报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新闻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表示,房地产税三年内难出台。他认为,2011年开始在重庆、上海试点的房产税已经失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是房地产税,与重庆、上海试点的提法不同,也是对房产税试点模式的否定。(3月18日《新京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从“房产税”到“房地产税”,至少透露出两个信息:房地产税将是一个全新的税种;房地产税将通过立法的方式实现,不可能很快出台。

    目前,我们应在房地产税最基本的征税目标和目的上达成共识,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为什么征税、是否重复征税等,都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土地和房产,而在我国,这两项财产的所有权分属国家与个人。这在世界上没有先例,需要在理论和法理上研究设计。

    沪渝两地的试点,都是在其他房地产税收制度和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在住宅保有环节增加税收。这更像“为增税而征税”,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要开征房地产税,就必须全盘整合与房地产相关的所有税费,简化税收名目,优化税收结构。

    房地产税立法,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税收法定的原则必须落实到位。房地产税立法的立足点,也不应是短时的楼市调控意图。为当下楼市调控之需而加紧出台房地产税的想法,只是行政干预旧思维的变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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