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申利超 实习生 杜天伦 通讯员 高晋 史翠玲
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
2013年8月11日19时许,李某和儿子到涧西区武汉南路附近一个村子办事,他骑了一辆摩托车,儿子开了一辆轿车。
到地方后,李某的儿子将车违法停在路边,影响了正在清扫路面的杨某正常工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争执中,李某用摩托车上的锁打伤了杨某的头部。经有关部门鉴定,杨某伤情属于轻伤。
案发后,李某对杨某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民事部分的赔偿协议。
今年3月3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综合本案情节,依法对李某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