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茜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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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强的朋友把房产证作为抵押向他借款,到期无力偿还,詹强遂找人冒名顶替将该房产证抵押给投资担保公司借款,借款到期后未如数归还玩起了“消失”……近日,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詹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
朋友将房产证押给他
詹强和刘登峰两人是伊川老乡。2011年6月的一天,刘登峰找到詹强说,他和婶婶王方萍承揽了一个工程急需用钱,希望借10万元。刘登峰承诺,到期可连本带息归还15万元,并且用王方萍位于洛龙区牡丹大道的一处门面房作为抵押。
詹强和另外一个老乡凑了10万元借给了刘登峰。刘登峰除了将王方萍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委托书等资料给了詹强外,还写了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
本以为可以赚上一笔,却没想到刘登峰很快因触犯法律被羁押,2011年10月,急需用钱的詹强打起了抵押在自己手里的房产证的主意。
他用房产证借高利贷
詹强找来一名女同伙冒名顶替王方萍,向市区一家投资担保公司的职员王源高息借款。詹强谎称自己急需一笔钱到南方进鞋,可以用房产证作为抵押。
看到所有证件一应俱全,王源就放款给了詹强,将12万元打入“王方萍”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借款到期后,詹强陆续归还了4万元便“消失”了。王源找到詹强的女同伙要钱,可对方称自己根本不叫“王方萍”,不会偿还债务。
无奈之下,王源通过多方努力,最终找到了房产证真正的主人王方萍,事情终于水落石出。王方萍说,她确实把房产证交给刘登峰抵押借款,但刘登峰出事后,她就将自己的房产证和身份证挂失,此后的事情一概不知。
王源随后到公安机关报了案,民警依法将詹强抓获。
2013年9月,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詹强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法官释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虽然詹强归还了部分借款,但他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存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詹强系初犯,能当庭认罪,审理过程中,其家属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主观恶性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