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若馨
日前,本报以《不告知风险,理财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为题,讲述了市民黄先生本想去银行存钱,却意外在未被告知保险理财产品风险的情况下“稀里糊涂”购买了此款产品的事。(详见17日A08版相关报道)报道发出后,引起许多读者关注,也有不少读者就保险理财产品提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对此,我们请晚报律师帮帮团的4名律师来分析解答。
【疑问一】
市民如何自证在签订格式合同时不明风险?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律师张英杰、周柏红: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签订格式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证明已向对方告知了风险,所以举证责任在于销售人员,并非在于消费者。这实际上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需要证明已告知风险的并不是消费者而是经营者;消费者如不认可对方关于已尽告知义务的举证,可提出证据反驳。建议消费者能够通过事后录音的方式尽量还原当时的情景,以便维权。
【疑问二】
“新消法”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否适用于这类纠纷?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律师张英杰、李浩、赵亭旭:
“新消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适用于该纠纷,本案之所以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告知义务,是因为保险公司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并非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电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六个月以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方仍应承担举证责任。
【疑问三】
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可否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责任?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律师张英杰、周柏红:
若在银行大厅卖保险的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那么,银行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2010年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驻商业银行,如银行违反规定是要承担银监会的相应处罚的。市民遇此情况可向银监会投诉,由银监会对其进行处罚。
如果因为银行监管上的疏漏,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那么消费者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