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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外广告“拔地起” “阳光满屋”难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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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窗外广告“拔地起” “阳光满屋”难再现
安装户外广告要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能影响业主的采光和通风
张女士家客厅落地窗外建起的广告牌
    □记者 付璇 实习生 石梦莎 文/图

    拥有落地窗通常意味着拥有美丽街景、充足的阳光……然而这一切,因窗前突然竖起的一块广告牌而“烟消云散”。近日,在西工区名优雅筑二期小区买房的张女士和王先生瞅着自家客厅落地窗外的大广告牌,气愤又无奈。

    业主 交房不久,落地窗外竖起大广告牌

    24日,洛阳晚报记者来到名优雅筑二期小区。业主张女士介绍,该小区于1个月前交房,她家在9号楼1单元3楼,1、2楼为临街商铺。几天前,她家客厅的窗前突然出现一块很大的广告牌。洛阳晚报记者在张女士家看到,客厅朝东的窗户为落地窗,落地窗外2米多远处竖立着一块约3米高的广告牌。小区8号楼1单元3楼的业主王先生也有相同遭遇。

    “8号、9号楼的1、2层为商铺,就广告牌长度及高度来看,目前受影响的只有我们两家。”张女士说,由于广告牌距落地窗近且高过3楼业主家房顶,客厅的采光、通风都受到影响。

    “买房前和交房时都没有说这里会有广告牌,动工建广告牌之前也没人告知我。”张女士说。

    王先生说,3月初他来看房时,窗外还没有广告牌,客厅近一半都能被阳光照到,如今客厅里的阳光少得可怜,“花几十万买的房子,却让这广告牌给弄得真闹心”。

    “如果知道这儿要建广告牌,选房时我就不会挑这套房。况且,广告牌距离业主家窗户这么近,符合相关建设要求吗?”张女士提出质疑。

    开发商

    会从其他方面对业主予以补偿

    24日,洛阳晚报记者找到该小区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8号、9号楼1、2层为临街商铺,由名优建材城负责管理,广告牌也是名优建材城所建。由于目前此事涉及2户业主的切身利益,开发商方面会与相关业主协商并从其他方面对其予以补偿。

    洛阳晚报记者以业主朋友身份与张女士、王先生一同来到名优建材城市场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广告牌在建设前已与开发商沟通,且该广告牌属于市场内部广告,不需要经过审批。

    张女士坦言,只希望客厅落地窗外恢复原样,对开发商的“补偿”并不感兴趣。

    相关部门 广告牌不是想建就能建的

    洛阳晚报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工程科了解到,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我市的高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其中旧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其日照标准应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市城乡规划局市政科工作人员表示,安装户外广告前要经规划、建委、工商等部门审批,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而只有具备一定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广告公司才有资格申请办理户外广告项目建设。安装户外广告的前期审批要求之一便是不能影响业主的采光和通风,当然,已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的除外。

    如果业主觉得广告牌的设置使其采光及通风受到影响,可要求广告牌建设方出示规划、建委、工商等单位的审批手续,如不能出示,则属违法建广告,业主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其拆除。

    律师 影响业主采光属侵权行为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宋武军律师表示,安装广告牌的2楼楼顶属整栋楼公共部分,不归1、2层管理者所有。安装广告牌的行为对业主采光造成影响,属侵权行为,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宋武军表示,因建筑结构不同等原因,目前法律上并无判断侵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一般需经勘察来界定广告牌对业主采光造成的影响。就以往案例判决结果来看,通常是要求其对广告牌进行挪位或缩小尺寸,并按照广告牌对业主造成实际影响程度的大小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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