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4月2日电
河南郑州一个老板花100余万元为情人买房,两人分手后,老板索要房子遭拒就诉诸法庭。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该房子虽然是老板出资购买的,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方,且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女方居住,最终驳回老板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今年34岁,5年前她与丈夫离婚后来郑州谋生,在一个钢材店做杂活。该店老板是一个广东人,人称“老广”,40岁左右,在原籍有老婆孩子,一人在郑州做生意。王女士在该店工作期间,“老广”对其照顾有加,两人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同居后,“老广”以王女士的名义,花费100多万元在郑东新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由王女士居住。
去年,王女士偶然发现“老广”背着她又找了一个情人,遂决定与其分手。但“老广”要求分手后王女士必须把房子还给他。王女士不同意,“老广”就把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房子虽然是“老广”出资购买的,但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王女士的,且房屋交付后,一直是王女士住着。另外,“老广”并不能提供交款的收据,一审法院驳回了“老广”的诉讼请求。“老广”不服,提起上诉。4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