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若馨
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却还不是正式员工……对于正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似乎总觉得缺乏“安全感”。上一期,晚报律师帮帮团律师就试用期签合同及相关待遇的问题为我们做出解答(见本报3月31日A15版),这一期,我们来聊聊试用期辞职那些事。
【案例一】
试用期结束想辞职,老板不发工资该咋办?
市民李先生找了份工作,试用期是两个月。做完一个月,他就因对待遇不满意萌生了辞职的念头,在距试用期结束还有5天时,他口头提出试用期满就辞职,但老板说要等再招到新人他才可以走,否则不支付工资。李先生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咋办。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钢: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的情况符合相关辞职条件,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依法于试用期到期日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结清工资。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还得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李先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情况属实,劳动部门将给予用人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倍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律师提醒】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遇到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等情况,应勇于说不,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试用期因怀孕辞职,事后反悔被拒绝
孟女士去年11月与一家公司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今年1月底,她怀孕了,考虑到做人流手术要休假,于是在2月中旬提出辞职。由于孟女士已经32岁,在医生的建议和家人的劝说下,她又决定留下孩子。之后,她想再回原单位上班,但被拒绝。她想知道自己能否以“辞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孟女士与原单位之间适用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因此她不能要求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要一时冲动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