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这个通知精神推算,我市国税系统有700多家企业可以新纳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每年可望减轻税负约800万元。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和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相比,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将所得税优惠标准由6万元(含)提高到10万元(含),二是将优惠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由2015年12月31日延长到2016年12月31日,这就为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更长时间内减轻了税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更大程度地激发小型微利企业活力。
从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我市国税系统共有7204户次纳税人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988.65万元。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这个标准,我市国税系统可能新增700多家企业可以享受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这项优惠政策虽然现在出台,但不会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明年5月底前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即可。
延伸阅读
何为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