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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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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最高法出台新规防止“假立功”
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据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1    六类案件须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减刑、假释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通过造假、买通相关人员换取减刑、假释的现象比较突出。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2    裁定书将上网公示

    新司法解释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孙军工说。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之前,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公示作用有限,而且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新司法解释则明确“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孙军工强调。

    3    服刑表现如何

    要“全面考量”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新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些条件予以明确。

    例如,第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第5条第三款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专门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不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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