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进一步提高部分医改资金财政补助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2014年,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80元提高至32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人均经费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
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部分医改资金财政补助标准,省财政承担地方应配套资金的50%。同时,为缓解贫困地区财政配套压力,对54个享受西部政策县,市县新增财政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全部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加大了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确保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对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