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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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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户籍门槛”应为规则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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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洛浦听风
“禁设户籍门槛”应为规则标配
本报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新闻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5月14日《北京青年报》)

    如果说二、三线城市放宽落户门槛是为拯救楼市,那么,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宽就业户籍门槛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

    近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从338万人增至727万人。就业压力显而易见。越是在这个时候,越是要防止各种面目的户籍歧视。

    《宪法》和《劳动法》明确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2008年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更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教育部去年4月发布了《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严禁就业歧视。去年年底,教育部等还下发过《关于举办国有大中型企业2014届高校毕业生网上双选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国有企业招聘严禁对性别、户籍、学历、院校等进行限制。

    遗憾的是,就业实践中的户籍歧视并不少见。去年11月20日,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原告、安徽籍女孩苏敏状告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对外招录12333电话咨询员时存在户籍歧视。去年12月29日,湖南籍青年小李举报2014年度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的报考要求涉嫌户籍歧视……但问题是,如果比照这个最新《通知》,好像省会以上城市在户籍门槛的设置上,还是有着“特殊”的弹性权利。

    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企业招聘,还是公职招录,户籍门槛都应该被一视同仁地拆除。一言以蔽之,“禁设户籍门槛”应为规则标配。如果就业户籍门槛继续为大城市留下缺口,就业公平恐怕还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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