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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网络图片) | |
1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临武瓜农案”二审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涉事城管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
1 城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3年12月27日,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对廖卫昌等4名城管工作人员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6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4名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2014年4月2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是4名被告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廖卫昌在上诉中提出,自己在执法中遭到被害人夫妇辱骂和攻击,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减轻处罚,此外,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其他两名城管工作人员骆威平、夏际玉也表示一审中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袁城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被害人邓正加及其妻子黄细细的阻拦和谩骂,当被害人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时,4名上诉人遂夺抢秤杆,并对被害人殴打,4名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随着二审终审裁决,法院给出了最终答案:4名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瓜农死亡系“诱发”,非秤砣致死
此前,邓正加死因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一些传闻认为他是被秤砣砸死的。那么邓正加究竟是怎么死的?
永兴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畸形脑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死亡,4名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导致畸形脑血管破裂的诱因”。15日,二审法院的裁定对一审判决进行了认定,认为“4名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
3 城管人员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二审裁定中,对廖卫昌等4名城管人员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二审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廖卫昌、袁城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案发后,4名上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新闻回顾
2013年7月17日,临武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地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中邓正加倒地死亡,这一事件广受社会关注。事发后,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员被刑拘,城管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