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地方非法买卖农村公墓乱象问题,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不得向其他人员出售。
办法指出,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未经批准建设的,相关部门将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在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级公益林地、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等区域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办法要求,不得改变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