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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版:洛阳·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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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玻璃门为鉴可以“识”嫌犯
一场由进错房间引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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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KTV里进错房间,被人驱赶,感觉“折了”面子的他叫来朋友出气
一场由进错房间引发的案件
□记者 郭秩铭 通讯员 李延武
    在KTV里进错房间,是很正常的小事儿。可栾川县的几个人因为这点小事儿,在KTV里上演全武行。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涉事双方一方受轻伤,一方获刑。2013年8月2日晚,栾川县人段小辉受朋友王苑之约,到县城某KTV102号房间唱歌。

    朋友相聚,把酒言欢,不多时,段小辉和王苑就喝多了。当晚9时许,喝醉了的段小辉两次都摸错门,误入了该KTV666号房间。看到陌生人两次推门进入,在666号房间唱歌的赵小明心生不满,对段小辉进行驱赶。

    被赶出666号房间后,段小辉感觉“折了”面子。他回到自己的房间,把情况告诉了王苑,两人决定要出这口气。

    随后,两人再次来到666号房间,一脚踹开房间的门,与赵小明发生争吵。而赵小明也不示弱,三人的争执由争吵演化为撕扯,从房间内闹到了走廊里。王苑挥起拳头,打在赵小明脸上,赵小明也抄起一根空心不锈钢拖把打了王苑几下。眼看着争执就要升级,双方同行的人连忙将三人拉开,暂时平息了事态。

    可就在这时,段小辉又突然从KTV包房中拿来一个玻璃烟灰缸,砸到了赵小明的头上。赵小明顿时血流满面。气急了的赵小明误以为是王苑所为,挣脱劝架的同行人员,冲着王苑跑去。

    两人追逐至KTV门口,王苑摔倒在地,赵小明顺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碎片,朝王苑头部连砸数下。

    事后,经法医鉴定,王苑头部创伤,伤口累计长12.5厘米,构成轻伤。栾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小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小明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在案发后积极与王苑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付现金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小明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文中人物均属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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