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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微博,点视频第一时间看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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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刷微博,点视频第一时间看庭审
我市法院首次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双直播”
“@洛阳中院”发布的庭审画面
庭审微博直播截屏
    □记者 韩铁栓 通讯员 赵越

    核心提示

    昨天,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1号审判庭,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政务微博和庭审直播网进行了“双直播”。微博上不断刷新的庭审图片、文字实录,让庭审过程变得透明而直观。

    这是我市法院首次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双直播”。

    “正义应当实现,并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推出庭审网络直播、微直播,就是要让更多的人了解庭审的基本情况,让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彻底地走进阳光里,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向阳表示。

    现场

    高清探头记录庭审过程

    昨天的案件审理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1号审判庭进行。

    初看上去,这个审判庭和过去常见的审判庭在格局布置上没什么两样,唯一不同的是在法庭前方的左右两侧多了两块大电子显示屏和几个高清探头,书记员的位置也被放在了中间靠前的位置,而且无论是审判席还是上诉人席、被上诉人席,前面都放置有一台和大显示屏相连接的电脑。庭审过程中,不仅诉辩双方可以将自己的要求、主张“晒”在显示屏上,而且探头也可以随着庭审程序的递进灵活转换,或呈现法官的询问,或聚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主张,记录下案件庭审的全过程。

    记者注意到,在1小时15分钟的庭审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务微博“@洛阳中院”,共发了26条微博、5张图片,视频直播了50分钟。其间,法官与当事人的一举一动,在探头的忠实记录下都一览无余。

    案件 该还多少欠款成焦点,本案将择期宣判

    由于这是一起二审案件,开庭后,双方很快就围绕到底该还多少欠款的问题进入实质性辩论阶段。

    上诉方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原法院重审;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原审法院认定时并非单纯依据供货清单,而是依据证人证言、照片、录音等综合认定的,能够确认供货金额,应当予以采信。接着,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分别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按照程序,在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后,鉴于上诉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不再主持当庭调解,并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对该案件进行宣判。

    律师 直播不紧张,讲话会慎重

    作为第一起进行“双直播”的民事诉讼案件,法庭上的双方代理人是否感觉有压力?

    上诉方代理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石会升坦言:“没什么压力,还和平常一样,但讲话肯定会更严谨些,因为这毕竟是在直播。”他表示,对民事诉讼案进行直播,不仅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判决,而且对诉辩双方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论是当事人自己还是代理人,都必须让证据说话,以理服人。

    被上诉方代理人、河南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季田田也表示,直播对于他们职业律师而言,不存在什么压力,但准备工作会做得更足、更严密,“作为律师,我们同样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判”。她认为,庭审直播最大的好处是,在促进阳光司法的同时能让更多人通过庭审实况了解法律知识,“明白都为啥打官司,并在生活、工作中先打预防针,吸取别人的教训,把自己的事情做好。”

    法官 网友意见不会影响法院判决

    在网络和微博上进行庭审直播,难免会引起网友围观和跟帖、评论。网友的意见会不会影响到法院审判?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市中院民一庭审判员刘龙杰说:“不会。”

    “对网民的意见和参与我们很欢迎,但作为法官必须坚持中立冷静的职业立场,依据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最终的裁判是由合议庭合议之后做出结论。”刘龙杰表示。

    今后

    庭审直播会越来越多

    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孙世良说,案件庭审“双直播”作为法院司法便民的一项新举措,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开。通过这种方式,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案件审理的进程,也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到案件的监督过程中,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对提高办理案件质量起到促进作用,同时这种方式对审判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驾驭庭审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刘向阳表示,今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网络直播,这次又对民事案件庭审过程进行网络、微博“双直播”,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将继续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案件,通过该院的政务网以及政务微博进行同步直播。

    据了解,目前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开通了政务微博外,还在政务网站上设置有网络庭审直播平台(登录首页在右侧“司法公开”专栏下点击即可),设有“庭审直播”“直播回顾”等栏目,公众可随时进行浏览。

    相关链接

    哪些案件不适用庭审视频直播?

    按照法院相关规定,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1)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案件。

    (3)其他不适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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