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4版)
【四问】
我省对计生困难家庭
特别扶助金的具体标准是多少元?
《条例》提出,我省将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将特别扶助金增加一倍。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有关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在此次《条例》修改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城乡一致的原则,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我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将特别扶助金增加一倍。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五问】
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
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怎么办?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但是,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的政策内容比较复杂,比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按人分配城镇征迁安置费、移民搬迁安置费、新农村建设安置费、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优先优惠等,奖励优惠待遇的主体、标准、来源等多有不同,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条例》实施后,我们将根据各种奖励优惠待遇的主体、标准、来源等,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