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从6月1日起,浙江省温州市政府实施为车祸受害人先垫付“救命钱”的制度。根据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时,若发生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种情形之一,“救助基金”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6月2日《温州都市报》)
遇到人命关天的重大交通事故,要钱还是要命?此前的卫生部三令五申要“先救人后收费”,吁求医疗机构回归公益属性,但这还是绕不开另一个现实问题:救人之后,谁救医院?这个追问,恰恰是重大事故“后付费”难以推行的根源。谈钱伤感情,但在紧急救助中,如果连钱都谈不拢,那就真的可能伤害性命了。可见,“救助基金”制度确实可行。
地方政府出钱应急固然是好事,但从权责关系上看,也不能由财政包干到底。有钱的地方政府尚能垫付一段时间,缺钱的恐怕就可能因为追偿困难而断了救命的资金链。
这样的担心可不是杞人忧天。这些年,各地试点“救助基金”的例子也不少,但面临着逃单压力也是不争的事实。譬如去年年底,江苏《常州日报》消息称,全市自2011年3月施行交通事故抢救费及丧葬费用先行垫付制度,两年多来共垫付事故当事人抢救费、丧葬费等1514万元,然而,截至2013年10月底,仅追回垫付款162万余元,近九成垫付资金无法追偿,基金运行受到严重影响。
先垫救命钱,再和责任人算账,这样的做法充满正义。
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公布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解决医疗机构的尴尬处境,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各地建立“救助基金”制度,确实有利于帮助“三无”(无姓名、无亲属、无钱)病人。
不得不说的是,“救助基金”是个定量,如果追偿机制难以保障其常态运行,好心就未必能结出善果。这里有两个现实问题:“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一般无法律主体资格,难以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不少事故涉及外地车辆,且不少逃逸案件终成悬案,向这些肇事者追偿,难度很大。
从逃单率来说,总有一些窟窿是堵不上的。那么,在有限的财政拨付之外,恐怕还得从公益捐赠等层面“开源”。就根本而言,要确保“先救人再算账”制度平稳运转,还有赖于追偿机制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