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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
雅琦 | |
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却因为肇事车辆有两个“车主”,他们究竟谁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
1 无证驾驶无保险汽车,结果还出事了
2013年3月30日23时,宜阳县柳泉镇的张明明驾驶一辆吉利牌小轿车,沿八官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武某受伤住院。
武某先后被送往两家医院接受救治,共花费17万余元。专业机构鉴定后认为,武某的后遗症已构成伤残,而张明明仅支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
2013年6月8日,宜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明明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调查,张明明并没有驾照,其所驾驶的轿车登记所有人叫赵晓娟,且该车没有上交强险。
武某将张明明、赵晓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330438.99元。
2 一辆车,俩“车主”,都觉得自己不该赔
赵晓娟说,车辆登记“车主”一栏虽然写着她的名字,但这辆车并不是她的,而是张明明的姐夫马海涛购买的。因为购车时可凭教师资格证获得一定优惠,马海涛借用了她的教师资格证和身份证购车。
赵晓娟认为,既然肇事车不是自己的,自己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后,马海涛被追加为本案的被告。
但马海涛认为自己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他说,自己当日开车出去喝酒,醉酒后被人送到张明明家中休息,张明明是偷开了他的车,自己并没有过错。
3 法院裁判,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应担连带赔偿责任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赵晓娟虽是登记车主,但她只是出借身份证给别人买车,并不是出借机动车的人,且她对机动车未实际占有、使用,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被告马海涛明知自己的汽车没有保险,仍然驾驶该车外出喝酒。其酒后被送往被告张明明家中休息,车钥匙未妥善保管,致使被告张明明能够轻易取得钥匙并驾车出行,所以马海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因本案被告张明明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张明明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海涛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案情,宜阳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马海涛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武某24690.9元;被告张明明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武某98763.75元;被告张明明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马海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法官:在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相符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该怎样划分责任?由于法律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第一种意见是身份证出借人应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是身份证出借人应按其过错承担按份责任;第三种意见是身份证出借人不应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第三种意见比较合理。
第一,从出借人层面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从过错原则层面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车辆所有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过错指的是与损害发生有关的过错,而非泛指所有过错。
本案中,赵晓娟在出借身份证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可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加以惩戒,但她并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第三,从公平层面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从而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赵晓娟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