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晚报律师帮帮团的儿童专题中,我们与您分享了两个有关孩子的纠纷案例。(见本报6月4日A15版)报道发出后,许多读者打来电话说感觉很实用,希望能再多介绍几个典型事例。这一期,我们又从咨询有关事宜的电话中选出了两个,请晚报律师帮帮团律师予以解答。
【问题一】
孩子在学校门口意外受伤,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担责吗?
市民秦女士的儿子是涧西区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如今却因为骨折而卧床在家。秦女士告诉我们,事发那天下午,儿子所在的班级因为大扫除而提早放学,孩子走到学校门口,不小心被校门口花坛的台阶绊了一跤,脚踝正好卡在下水道的接缝处,造成了骨折。秦女士认为孩子的意外受伤是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看管义务造成的,且案发时间照平时来说属于上课期间,故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莹: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实际上都是由学校对其担负一定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只有在放学后,监护人才得以全面履行监护职责。学生家长一般会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来具体安排对学生的监护,因此,学校有义务维持作息时间的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则应及时通知家长。
在本案中,学校显然未尽到上述义务,在实际放学时间与通常放学时间这段时间内,造成孩子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状态的存在,使得孩子意外受伤有了现实可能性,所以学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学校应与家长就孩子在监护时间问题上做好交接,如有新情况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免此类事件发生。
【问题二】
孩子不小心在公共场合摸脏了别人的衣服,
对方让我们照价赔偿,合理吗?
市民王先生说,前些天他带着5岁的儿子去王城公园玩,其间给孩子买了冰糕,孩子把手弄得脏脏黏黏的。王先生回忆,那天公园游人比较多,正当他四下给儿子找洗手的地方时,听到了一声尖叫,原来儿子因为没站稳顺手拉了一把刚巧路过的卢女士的衣服。事后,王先生积极道歉并提出帮助清洗,但未得到卢女士的谅解,对方称自己的白裙价值近1000元,要他照价赔偿。王先生认为卢女士的要求不合理,双方就此争执多天。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鲁辉:
未满1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父母一般情况下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具体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当依据财产损坏的具体情况来定。如果财产无法恢复原状应当折价赔偿,如果能够修复应当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如果衣服能够通过洗涤等工艺去污又不影响穿着,应该给卢女士恢复原状为宜。如果衣服通过洗涤无法恢复原状而影响穿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相应的损失。
【律师提醒】
未满10周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辨别意识和行为意识,所以提醒孩子的父母,在公共场合人多的地方,要看好自己的孩子,防止孩子的不慎举动伤害到别人或使自己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