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相关通知,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救助原则: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
救助手段: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调整保障标准
救助对象: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此次调整完善,是为了化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造成的生活压力,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因素而降低。调整完善共包括四个方面:
●启动条件:进一步放宽,标准更明确
调整前
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本年度预期价格调控目标
调整后
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4%,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
●中止条件:要求更高
调整前
当月CPI涨幅回落至本年度预期价格调控目标之内
调整后
当CPI和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之下
●补贴标准:测算方法更加科学合理
调整前
低收入群体每人每月的补贴标准=不同类别低保群体月保障标准×当月CPI涨幅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统筹地区现行月失业保险金标准×10%
调整后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计算)
此外,全省设定了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我市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将不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补贴发放:时限要求更加明确
调整前
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即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
调整后
除了联动机制启动当月需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后还要逐月计算价格补贴额,每3个月发放一次,并确保在第3个月我市CPI月度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
文字整理 韩铁栓 图表绘制 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