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1年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无期徒刑的“瘦肉精”案主犯之一奚中杰的减刑申请,日前经河南省高院审理,未获通过。
2011年7月25日,轰动一时的“瘦肉精”案宣判,两名主犯之一奚中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无期徒刑。宣判后,奚中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今年4月,平原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审核公示等程序后,认为奚中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4月14日,河南省高院对此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1日在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
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罪犯奚中杰自服刑以来虽然受表扬1次、记功1次的奖励,但其所犯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从严减刑。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尚不能认定他确有悔改表现。
最终,河南省高院裁定对罪犯奚中杰本次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