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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最重可罚至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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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7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我省出台规定要求对食品安全犯罪 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
危害食品安全最重可罚至倾家荡产
□新华社记者 李亚楠 宋晓东
    河南省高院等部门日前出台规定,要求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裁量上,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要让犯罪分子倾家荡产,在经济上捞不到任何好处。

    10日,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食安办、河南省公安厅等10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依法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的新规,要求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维护“餐桌安全”。

    《意见》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如何落实四个“最严”。《意见》明确提出,对食品安全犯罪,行政执法要严格依法处理,避免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严格慎用非羁押措施,从严把握取保候审措施;检察机关要严格慎用不起诉;法院要严格适用缓免刑。

    《意见》还规定,在刑罚裁量上,要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既要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人失去人身自由,又要让其倾家荡产,在经济上捞不到任何好处。

    河南省高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在今年上半年判决的1592人中,1460人被判处了罚金,且绝大多数都判处了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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