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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自行办理预售商品房房产证
不必再看开发商“脸色”行事
“办证提示”写入购房合同 增设相关业务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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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7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开发企业预售项目转移登记备案)暂行办法》8月1日开始实施
您可自行办理预售商品房房产证
不必再看开发商“脸色”行事
□记者 连漪 通讯员 司马莉 王丽媛
    签了购房合同,交了钱,房产证却迟迟拿不到手,原因是开发商一直“没空”!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获悉,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我市将于8月1日起实施《洛阳市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开发企业预售项目转移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届时购房人可自行办理预售商品房房产证,无须再看开发商的“脸色”。

    ▲▲▲现状:想办证,得看开发商“脸色”

    市民张先生于2009年在新区英才路附近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直到去年,他还没有拿到房产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转移登记须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才会受理。但情况是,张先生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三番五次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暗示张先生如果着急办理房产证得缴纳一笔代办费,由开发商代办。

    事实上,类似情况在我市甚至全国范围内已成为公开的“潜规则”。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过去,购房人买了新建商品房后,必须由开发商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也就是人们说的“大证”,然后再由开发商统一为每个购房人办理房产证。由于开发商是分批办理分户产权证的,这就造成了有些购房人买房后要等上好几年才能拿到房产证,甚至有部分开发商违规收取购房人的代办费,代办费近年来水涨船高,由几百元上涨到了上千元。

    ▲▲▲新政:购房人可自行办理房产证

    在今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房管局集中收集了不少市民对上述问题的意见,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研究出台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开发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同时,须将企业配合业主办证所需要的开发商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提交)、转移登记备案申请书、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等材料一次性在登记部门备案。同时,还需要一份包括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房号、分户图等内容的附表,方便购房人办证时查询有关信息。

    那么购房人怎么才能知道开发商是否完成转移登记备案了呢?该负责人表示,为增加信息透明度,方便购房人及时了解所购房屋的登记动态,开发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须将企业名称、房屋坐落、房屋规划用途、房屋面积、登记时间及房屋所有权证号在市房管局网站上公示。购房人可随时到网站上查询,发现有关公示信息,购房人就可自行到办证大厅办理房产证了。

    ▲▲▲提醒:办证前得准备好这些材料

    如果您想顺利领到房产证,在办证前还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明

    2.房屋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凭证

    4.维修资金发票

    房屋坐落、面积和房款发生变化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该负责人提醒,购房人自行办证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所购房产是2009年以后的预售项目;二是开发商已办理预售项目转移登记备案手续;三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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